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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Study · 已脱敏

代表案例(真实材料脱敏整理)

以下案例取自真实办案卷宗,已隐去当事人姓名、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具体名称及身份证号,不构成针对您个案的法律意见,亦不代表最终裁判结果。

这些案例来自真实办案材料(均已脱敏)。我们放上它们,是希望您知道:您正面对的处境,曾有家庭走过;而理清它,需要专业,也需要耐心。看不懂里面的医学细节没关系——我们当面为您解读。

案例一 · 产程监护与剖宫产时机 案例二 · 升白针用药与急诊抢救 案例三 · 医美违规与虚假广告
医疗损害 · 产程监护与剖宫产时机

产妇待产期间胎儿窘迫未及处置,新生儿重度窒息死亡案

当事人产妇梁女士(化名)及其新生儿(患儿)
医疗机构深圳市某区中医院(脱敏)
时间2022年9月26日入院;新生儿于产程后死亡
鉴定广东某司法鉴定所:医方负主要责任
委托人反馈案件了结后,委托人赠送“尽心尽力,为民解忧”锦旗,认可团队的专业与负责
患方按 75% 责任比例获赔
医疗损害 · 未做尸检仍获赔

皮肌炎患者血栓风险预估不足、抢救延误致死,未做尸检仍成功获赔案

当事人L先生(患者)及其近亲属
医疗机构湖北省某县级人民医院(内分泌科,脱敏)
时间2024年3月15日入院;3月22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鉴定省级医学会鉴定:医方负次要原因
未做尸检仍成功获赔近五十万元
医疗美容纠纷 · 行政查处+民事索赔

医美机构违规实施有创项目、使用未备案医师并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陈女士(患者)
医疗机构深圳某医疗美容门诊部及其关联运营公司(脱敏)
时间2023 年 1 月至 4 月接受诊疗;2023 年 11 月至 12 月行政机关作出处罚
行政认定南山区卫健局认定机构 5 项违法(深南卫医罚〔2023〕26 号,警告+罚款 4 万元);南山区市监局认定关联公司虚假医疗广告(深市监南处罚〔2023〕粤海 255 号,责令停发+消除影响+罚款);两名涉事医师分别被警告、警告并处罚款 1.5 万元。
行政处罚已确认医方多项过错,为民事索赔固定核心证据

一、事实经过(患方陈述脱敏版)

2022年9月26日上午,产妇梁女士因不规律下腹胀痛前往深圳市某区中医院检查,当日被以"先兆临产"收治入院;产前检查无异常,清醒步行入院。

待产过程中,胎监多次出现胎心减速、图形紊乱。患方主张:医方在胎心异常时未及时综合判断并诊断"胎儿宫内窘迫"、未及时行剖宫产终止妊娠;剖宫产术中医方未尽充分注意义务,致子宫切口延裂,与产妇术后子宫壁薄、内膜回声不均存在因果关系。

新生儿娩出后重度窒息,最终死亡;产妇并发休克性大出血。患方认为医方在产程监护、羊水性状与羊水量记录、紧急剖宫产时机等方面存在重大过错。

二、病历争议要点(办案突破口)

胎监时间节点矛盾

待产记录显示的胎心减速时间,与胎监图形实际紊乱时间存在出入,影响对医方是否及时发现异常的认定。

羊水记录缺失

产程关键时段未记录羊水性状与流出量,而该记录是判断是否存在胎盘早剥、是否应尽早紧急剖宫产的重要依据。

知情同意存疑

病程记录记载"建议剖宫产、患者要求继续阴道分娩",患方主张并未就此充分沟通,质疑记录与事实不符。

注意义务履行

围绕胎儿窘迫的识别、处置时机与手术注意义务,论证医方诊疗行为是否符合当时医疗水平。

三、鉴定意见与赔偿主张

经广东某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医方在本次医疗损害中负主要责任。患方据此按 75% 责任比例获赔,赔偿项目(100% 责任口径,金额已脱敏)如下:
序号赔偿项目金额(已脱敏)说明
1医疗费数万元产妇及新生儿住院医疗费用
2丧葬费数万元按2022年度深圳市职工月均工资×6
3新生儿死亡赔偿金百万元级深圳202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4护理费数千元150元×1人×12天
5营养费数千元病历载明"加强营养"
6交通费数千元就医及家属往返费用
7住院伙食补助费数千元100元×12天
8误工费数万元参考产假天数核算
9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万元级按法定标准计算
10子宫后续治疗及伤残赔偿数万元后续治疗与伤残酌定
合计(100% 责任)近200万元
医方承担(75% 责任)近150万元

四、律师代理工作(好结果从哪来)

这起案件能走到“医方主要责任、按 75% 比例获赔”,不是运气,而是代理过程中几个关键动作一步步垫出来的:

① 第一时间介入,迅速锁定焦点

接受委托后,我们与委托人反复沟通,很快把方向对准“胎儿宫内窘迫的识别与紧急剖宫产时机”这一核心争点。因为焦点抓得准,后续所有工作都没跑偏,没有在无关细节上耗费当事人时间和费用。

② 逐页、逐时间点比对病历

我们把产程记录、胎心监护图形按时间轴一条条铺开,揪出羊水性状与流出量记录缺失、胎监时间矛盾等漏洞。正是这些被我们点破的病历瑕疵,成为推翻医方“已充分尽到注意义务”主张、争取到“主要责任”认定的关键。

③ 与鉴定机构充分沟通专业意见

我们围绕产科诊疗规范中的注意义务,向鉴定机构提交了系统的专业分析。鉴定最终采纳了我方关于“医方负主要责任”的判断,为赔偿比例打下基础。

④ 多轮协商,鉴定阶段即和解

我们没有把诉讼当成唯一解,而是与对方多轮协商,最终在医疗鉴定阶段促成和解。委托人因此免去了漫长一审、二审的煎熬,也更快拿到了赔偿。

委托人说:案件了结后,委托人梁女士、黄先生夫妇专程送来一面写有“尽心尽力,为民解忧”的锦旗,感谢唐律师团队的敬业与专业。这面锦旗,是这起案件里“专业 + 负责 + 为客户着想”最朴素的注脚。
委托人梁女士、黄先生夫妇赠唐皎皎律师锦旗:尽心尽力,为民解忧
委托人梁女士、黄先生夫妇敬赠 · 二零二四年二月

附 · 同类真实案例二
本案核心看点 · 未做尸检仍获赔付:患者死亡后家属未做尸检、死因未明,本对患方举证极为不利;办案团队转而依托病历中 D-二聚体动态变化、抢救时效记录、病案补记瑕疵等客观证据,结合医学会鉴定分析,成功论证医方过错与死亡的因果关系,最终仍实现真实赔付。说明 "没做尸检"并不等于"无法索赔"

一、事实经过(患方陈述脱敏版)

患者 L 先生(61 岁)因"乏力 3 天"、伴重度白细胞减少(入院血常规示白细胞 0.7×10⁹/L)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入住湖北省某县级人民医院内分泌科,初步诊断为"皮肌炎"。

入院后医方给予人粒细胞刺激因子(G-CSF,俗称"升白针")皮下注射升白细胞治疗:3 月 15–17 日每日 75μg;3 月 18 日复查血常规白细胞 0.9×10⁹/L,医方将剂量调整为 150μg 皮下注射,3 月 21 日停用。同日,医方与患方签署《医患沟通记录》,告知患者目前严重白细胞减少、粒细胞缺乏、感染风险极大,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

3 月 22 日早晨 5 时 30 分,患者指脉氧监测 86%,呼吸急促、面色苍白;6 时 20 分指脉氧降至 56%,呼之不应、面色紫绀。医方持续面罩吸氧、开通静脉通道,6 时 40 分许征得家属同意后转重症监护科。转科途中患者出现呼吸心跳骤停,持续心肺复苏后于 7 时 02 分转入 ICU,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患方另主张:医方将患者死亡在病历中记为"自动出院",未及时记录股静脉置管等操作,病案管理欠规范。

二、病历争议要点(办案突破口)

血栓风险预估不足

患者 D-二聚体明显升高(入院 1.12 μg/mL↑,抢救前升至 53.01 μg/mL↑),属静脉血栓栓塞症高危人群,医方未进行血栓风险评估,预防措施不完备。

抢救不够及时

3 月 22 日 5:30 患者指脉氧已降至 86%,护理人员未及时告知医生并采取措施,至 6:20 指脉氧降至 56% 方启动有效救治,延误抢救窗口。

病案管理欠规范

患者 3 月 22 日转入 ICU 后行股静脉置管,但法院移交的病历资料中无该置管记录,存在事后补记情形,影响病历真实性与举证责任。

未做尸检仍是焦点

患者死亡后家属未做尸检、死因未明,本对患方举证极为不利;但鉴定专家组仍依据病历中 D-二聚体显著升高、抢救时效记录等现有材料,分析认为"因皮肌炎并发肺栓塞而死亡的可能性大",为因果关系论证提供了依据。

三、鉴定意见与赔偿主张

经省级医学会组织医疗损害鉴定,出具鉴定意见:构成医疗损害;医方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方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

关于医方过错,鉴定分析认为:①患者 61 岁、皮肌炎伴肺间质纤维化,属静脉血栓栓塞症高危人群,D-二聚体升高情况下医方未引起足够重视,未进行血栓风险评估,预防血栓措施不够完备;②3 月 22 日患者病情发生变化时,护理人员未及时告知医生,未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对患者抢救不够及时;③病案管理欠规范,股静脉置管记录缺失、事后补记。

关于因果关系,鉴定认为患者死亡主要与其自身疾病相关,但医方上述过错(血栓风险预估不足、抢救不够及时)也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关系。同时,鉴定指出医方使用升白针符合医疗原则、履行了转院告知义务。

赔偿方面,患方实际获赔各项赔偿合计近五十万元(含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该金额为真实赔付结果,具体明细已脱敏。

四、律师代理工作(没做尸检,怎么赢的)

这是一起“死因不明”的硬骨头案。家属没有做尸检,按常理几乎难以索赔。我们最终帮委托人拿到近五十万元真实赔付,靠的是把每一个薄弱环节都补成了证据:

① 主动转换争点,绕开最大短板

我们没有在“升白针是否过量”这个对我方最不利的争点上纠缠,而是把焦点调整到鉴定认可的“血栓风险预估不足”“抢救不够及时”两项过错上。这一调整,直接避开了尸检缺失带来的举证死局。

② 用客观病历构建因果链

我们逐条梳理 D-二聚体的动态攀升(1.12→53.01 μg/mL)、5:30–6:20 的护理与抢救记录、股静脉置管记录缺失等客观材料,在死因不明的情况下,仍让鉴定机构认可了“医方过错—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

③ 据鉴定结论逐项测算赔偿

我们以医学会“次要原因”的鉴定结论为基础,对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十余项逐一核算到位,形成无可挑剔的赔付测算,最终落定为近五十万元真实赔付。

④ 明知难办,仍接下并坚持到底

很多家属在“没做尸检”时被告知“索赔无望”。我们接下这案,是判断病历里仍有可打的过错;坚持梳理到最后一页病历,最终印证了“未做尸检 ≠ 无法索赔”——这正是我们最想告诉家属的一句话。


附 · 同类真实案例三

医疗美容纠纷 · 行政查处与民事索赔并行

一、事实经过(患方陈述脱敏版)

2023 年 1 月至 4 月,陈女士在深圳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接受多项有创医疗美容项目。术前,机构未在《美容注射医疗风险知情同意书》中明确告知具体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替代方案;术中,为其实施项目的医师未取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且未在主诊医师指导下操作;术后,陈女士发现病历中未记载“嗨体”“优雅斯悬吊线(可吸收缝线)”等植入类医疗器械的名称、关键技术参数及与使用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必要信息,机构亦未按规定公示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

进一步调查发现,该门诊部的关联运营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医疗广告,宣称“不需开刀,不需整容,容颜年轻 10 岁,自然变甜美”,虚构医师荣誉及学术头衔,并使用顾客及员工术前术后效果对比图作为疗效证明,且整个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陈女士认为,机构通过虚假广告诱导消费,在诊疗中又严重违反知情同意、医师资质、病历书写等核心规范,遂在律师协助下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处罚决定全文。2023 年 11 月至 12 月,南山区卫健局、南山区市监局先后作出行政处罚;2024 年 1 月,市监局向陈女士公开了深市监南处罚〔2023〕粤海 255 号处罚决定书。

二、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要点

1. 知情同意严重缺失

《美容注射医疗风险知情同意书》未明确具体治疗措施,未向患者充分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并取得明确同意。

2. 医师资质不符

使用未取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的医师独立为陈女士开展有创医疗美容项目,且未在主诊医师指导下操作。

3. 病历书写违规

未将“嗨体”“优雅斯悬吊线(可吸收缝线)”等植入类医疗器械的名称、关键技术参数及与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必要信息记载到病历中。

4. 信息与价格公示违规

未按规定将医疗服务信息录入、上传至医疗机构执业监管平台;未公示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且逾期未完成整改。

5. 虚假医疗广告

关联公司发布“不需开刀、年轻 10 岁”等夸大疗效广告,虚构医师头衔,使用患者/员工作疗效证明,且未经广告审查。

6. 医师个人被追责

两名直接涉事医师分别因未履行告知义务、病历书写不规范、开展与资质不符的医疗技术活动等被警告或警告并处罚款。

三、行政处罚结果(公开文书)

陈女士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后,行政机关经调查分别作出以下处罚:

深南卫医罚〔2023〕26 号: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认定该医疗美容门诊部存在未履行告知义务、使用未取得美容主诊备案的医师、病历书写不规范、未上传医疗服务信息、未公示价格等 5 项违法行为,合并作出警告并处罚款 4 万元的行政处罚。

深市监南处罚〔2023〕粤海 255 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认定该门诊部关联运营公司发布虚假医疗广告、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且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深南卫医技罚〔2023〕50 号、54 号:南山区卫健局对两名直接涉事医师分别作出警告、警告并处罚款 1.5 万元等行政处罚。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由行政机关依职权调查后作出,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公文书证,成为陈女士主张医方过错及欺诈的核心证据。

四、维权时间线

2023.01–04
陈女士在深圳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接受有创医美项目,术后发现诊疗异常。
2023.05 起
在律师协助下向南山区卫健局、南山区市监局投诉,并固定病历、广告截图等证据。
2023.11
南山区卫健局对门诊部作出深南卫医罚〔2023〕26 号行政处罚(警告 + 罚款 4 万元)。
2023.12
南山区市监局对关联公司虚假广告作出深市监南处罚〔2023〕粤海 255 号行政处罚。
2024.01
陈女士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市监局依法向其公开深市监南处罚〔2023〕粤海 255 号处罚决定书全文。
持续
以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基础,推进民事索赔程序。

五、律师代理工作(行政 + 民事,双轨推进)

医美纠纷的难,在于患者往往孤立无援、证据散落在机构和平台两端。我们为陈女士设计的,是一条“行政投诉固定过错 + 民事诉讼主张赔偿”的双轨路径:

① 双轨路径,不把鸡蛋放一个篮子

我们同步向卫健、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借行政机关的调查取证能力固定过错,让行政处罚先于民事程序确认了机构的 5 项违法与虚假广告——民事索赔一开始就站在了有利位置。

② 主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处罚作出后,我们帮陈女士依法申请信息公开,拿到了盖章的处罚决定书全文。这份公文书证,让民事索赔的举证责任大幅减轻,不必再为“机构到底违了什么”自证。

③ 双线审查,织密证据链

我们一面核对病历完整性、医师资质、知情同意;一面固定虚假广告原话与对比图来源,构建起“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违规诊疗—人身损害”的完整链条,行政处罚得以坐实多项违规。

④ 把“为客户着想”落到动作上

从帮她起草投诉材料、固定广告截图,到陪跑信息公开申请,每一步我们都是主动向前,而不是等当事人自己摸索。陈女士要的不是一个“接了案”的律师,而是一个“替她把事办成”的律师——我们正是这么做的。

免责说明:本页内容基于真实卷宗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脱敏整理,用于网站展示。文中当事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住所均已隐去;所述处罚结果均来自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构成针对您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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